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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韩氏企业协会章程

新闻来源: 时间:2014-06-07 06:23:34

 

                         中华韩氏企业家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2014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华韩氏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HAN’S CL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H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韩氏工商界人士、企业自愿组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中华韩氏企业家组织机构,具有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政策,尊重社会道德;团结韩氏力量,服务韩氏宗亲;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搭建沟通桥梁,推动经济合作;维护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自律;加强联谊互助,促进共赢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总会设在香港,“中华韩氏企业家协会”代表处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东路48号鸿泰大厦1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项目投融资、理财管理、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开发、文化传媒、企业管理营销。
(二)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市场定位、战略目标、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导向和咨询服务,引导会员准确把握市场趋向,确定营销战略,提升会员的市场竞争力。
(三)中介服务。创建商务活动平台,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开发项目、市场行情、货源组织和销售渠道等中介服务,发布信息,整合资源,牵线搭桥,对接需求,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招商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等推介活动,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行贸易洽谈,招商引资,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经贸合作。
(五)协调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企业、银行之间的联系,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帮助会员投资、融资,为会员引进技术、人才开辟渠道。
(六)法律服务。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援助,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公益服务。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慈善事业,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八)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韩氏工商业者和企业法人等,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从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未参加过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非法组织;
(六)三年内无不良的社会影响或未被工商行政及税务主管部门吊销过证照;
(七)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会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审批,下届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存在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不退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预算、决算;
(五)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六)制定和调整会费;
(七)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行业委员会、各地方分会;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行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会长办公会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决议,配合各分会、行业委员会开展会务活动,承办有关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各行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方分行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行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会长任命;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行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行业委员会。各行业委员会可对本会有关重大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并参与筹划,开展本行业相关领域的工作和活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7-9人组成,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4-6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任免;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各级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会员执行本会章程的情况;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会费收支与捐赠使用的情况;
(六)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本会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监督本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进行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与顾问,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一届一聘。名誉会长与顾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名誉会长与顾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本会的发展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本会的建设寻找外部资源;
(三)为本会的活动筹集资金;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和会员驻在国家、地区设立地方分会。各分会的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会议,其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分别由代表会议与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中华韩氏商会备案。
第四十条  地方各分会可参照本章程进行工作,并接受中华韩氏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资产评估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注册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4年10月1日经中华韩氏企业家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韩氏企业家协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韩氏企业家协会(筹)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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